《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列为市级烈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批复》
索引号 : MB1643630/2021-28540 文       号 : 咸政函〔 2021〕18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名       称: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列为市级烈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19日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请示》(咸退役军人文〔2021 〕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咸安区鄂南烈士陵园、嘉鱼县烈士陵园、崇阳县烈士陵园列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
二、你局要指导咸安区、嘉鱼县、崇阳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烈士陵园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烈士陵园的功能作用,弘扬英烈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三、你局要依法依规做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备案和公布工作。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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