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       源 :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名       称: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背景意义。为优抚对象等人员提标是国家每年的常规工作,此次优抚对象调标,是国家连续第21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是提升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2018年之前,国家一般每年10月1日起调标,从2018年开始,每年8月1日起调标。
二、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主要包括10类人员: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老党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发)。
三、调整标准。2025年12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5〕42号),决定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财社〔2025〕182号通知精神,中央财政下拨我省调标补助资金3622万元。我省根据国家文件对10类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提标要求,分别对每类对象的提标幅度、提标后的具体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进行了明确,严格执行了国家文件精神。其中,伤残人员、“三属”人员、红军老战士、烈士老年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党员等6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均按国家确定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等4类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依据确定的标准调整并执行,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四、规范资金使用。《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扎实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进一步夯实优抚数据基础,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人,确保全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各项政策待遇落实到位。
主办单位: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电话:0715-8182290 地址:咸宁市咸安区太乙大道36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212000059 鄂ICP备05011845号
鄂公网安备42120202000259号
技术支持:咸宁日报网络传媒中心
主办单位: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