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MB1643630/2024-2926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名       称: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6日
湖北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根据新标准,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397元。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718元。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038元。
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1699元。
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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