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MB1643630/2026-08120 文       号 : 鄂退役军人发〔2025〕2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名       称: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17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现将《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18号令)《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以医疗补助、医疗优待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障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惠和照顾。
第二章 医疗保险
第五条 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第六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三章 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
第八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九条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优抚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各级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协会等为困难优抚对象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医疗帮扶救助。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给予门诊定额医疗补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障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分类予以补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对当年结余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可以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具体使用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 医疗优待服务
第十四条 优抚对象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医疗优待服务。各地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应开通优先窗口,为优抚对象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10%。
第十五条 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为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支持、鼓励医疗机构自愿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优抚对象就医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办理流程;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统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及时为参保地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数据资料,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省级财政按规定对各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财力和医疗保障水平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2〕5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原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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