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向政府移交抚恤关系,应自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需提供的资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个人书面申请:明确提出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申请事项,签署本人名字(因疾病或本人无法签署的可由监护人代签),加按手印;
2.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 退伍证(转业证、复员证、离退休证)或退役(转业)登记表(提供原件,如无原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
4. 《残疾军人证》原件;
5.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
6. 服役期间负伤时部队医院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诊疗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须加盖病案专用章;
7. 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张;
8. 填写《退出现役残疾军人变更报批表》一式三份。
具体的办理程序如下:
1.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当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核实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2. 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批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批准其享受残疾军人待遇,将提交材料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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