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4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MB1643630/2023-15345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名       称: 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许玉洁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免费医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现行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并不能对全体参战退役军人实行免费医疗。

对于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早在2007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将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的和城市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2008年我省出台的《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参战退役人员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村医疗,在享受医保政策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和医疗优惠,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参战退役人员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重问题。2022年6月,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也将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军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对一至六级伤残的参战退役军人,国家给予重点保障,可享受医保政策范围内“免费医疗”政策。

一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权益,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优抚对象医疗费实行“一站式”结算,减轻其医疗费用垫付压力,解决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问题,我市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含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参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标准,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报实销。目前,我市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工作单位的在职或退休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帮助其缴费,其合规的住院报销医疗费比例达到90%,遇到重大医疗支出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可以帮助解决部分实际困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帮扶援助方式也可解决困难参战老兵的部分医疗费用;第二类是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按政策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困难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住院报销比例达到70%,对其个人自费中的合规部分减免幅度50%。遇到医疗支出特别大的,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给予帮扶援助。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参战退役人员,符合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纳入大病医疗救助,同时,对于符合慢性病条件的参战退役人员,可以按程序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医保局申报慢性病补助。我市参保退役军人,除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外,还可参加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咸惠保”。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性强,关乎优抚对象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现行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的定位,是通过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报销、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救助、医疗优待等多种措施,保障优抚对象的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国家颁布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对建立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机制提出了要求,但截至目前,尚未出台所有参战退役人员免费医疗政策,待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坚决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在落实国家和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服务程序,加大患重大疾病治疗享受医疗待遇后,个人承担部分仍然较重的参战退役军人医疗帮扶援助,提升服务质效。 

感谢您对我市退役军人工作的关心支持。


                           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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