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起草说明】《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起草说明

索引号 : MB1643630/2021-18831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名       称: 【起草说明】《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06-05 09:10:15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和《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新时代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效,加强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管理监督,促进退役军人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和创新创业,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一是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将《办法》的研究起草作为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列入2020年工作计划,明确起草要求、具体举措、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责任人和时间安排等。二是收集整理参阅资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指南》(退役军人办发〔2020〕34号)、《湖北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鄂退役军人发〔2019〕35号)、《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1〕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42号文件切实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6号)、《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发〔2014〕37号)、《湖北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4号)以及山东、山西、四川等友邻省份在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方面的经验做法三是开展调研。采取实地查看与书面调研相结合方式,深入基层和部分退役军人承训机构,了解各地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四是起草文件。指定专人拟定初稿,分管厅领导全程参与起草修订,先后五次听取专题汇报,就经费保障等问题专门登门征求财政、人社等部门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坚持以实现就业为目的,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以政府购买培训和就业成果的方式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整合培训资源,打破区域壁垒,最大限度满足退役军人培训需求,实现培训即就业。《办法》共有11章、42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起草依据和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目的、各级退役军人部门的责任。

第二章培训对象和种类。明确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对象、种类和重点。

第三章承训机构认定。明确了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的概念界定,各级退役军人承训机构认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退役军人承训机构主要职责任务等。

第四章制定培训计划,明确了制定培训计划(项目)的方法程序、需重点把握的问题及各级退役军人部门的职责任务。

第五章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确定。明确了承担具体培训任务机构确定方法,以及退役军人部门和承训机构应履行的责任义务等。

第六章报到入学。明确了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到程序,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等。

第七章培训实施。明确了承训机构的制度建设、考试考核就业推荐、就业跟踪机制建立和实施等事宜。

第八章绩效考核。明确了退役军人承训机构绩效评估标准,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实行承训机构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第九章资金保障。明确了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来源渠道、结算形式、申领条件和程序等。

第十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退役军人部门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总结汇总具体要求。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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