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点
索引号 : MB1643630/2023-2279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名       称: 咸宁市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切实做好过渡期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持续巩固拓展易地扶贫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0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524号)、省发改委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实施方案》(鄂发改振兴〔2021〕154号)和《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咸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咸发〔202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持续发展基本产业
(一)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和主导产业。将安置区产业发展纳入特色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旅则旅的原则,因地制宜长短结合,坚持市场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促进安置区产业融合发展。依托全省十大重点农业产业链建设,结合咸宁资源禀赋,发展壮大茶叶、油茶、楠竹(雷竹)、蔬菜(莲藕)、桂花、生猪(畜禽)、中药材、水产等八大特色支柱产业,培育一批带动安置区产业发展的特色农业基地和龙头企业。依托全市“三个重大”建设,推进大健康产业、文创产业、竹产业、中国桂花城建设、乡村旅游、茶产业、养殖产业等项目落实落地,做大做强,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安置区群众深度参与农业产业链、价值链。支持安置区功能提升,在有条件的安置区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生等新型业态。积极发展家政服务、物业管理、餐饮服务、农副产品配送等劳动密集型服务业,鼓励搬迁群众联合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扩大种养殖生产规模,鼓励搬迁群众发展电商、农家乐等小型创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盘活安置区土地资源及固定资产。鼓励搬迁群众依法规范有序流转承包地,引导搬迁群众以土地经营权参股到新型经营主体或农业项目的方式参与经营发展。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迁出地土地流转与规模化经营,对流转搬迁群众承包地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平台公司、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各地根据自身财力状况按适当比例给予经营主体补贴。建立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推进土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承包地资源继续成为搬迁群众稳定收入来源。按照相关规定将各类政策性资金用于扶贫车间和农牧业、商贸物流、旅游业配套设施建设所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符合规定且具备条件的可探索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以租赁、入股等方式,盘活安置区门面房、公共用房和因人口自然减少而产生的空置房等资源。相关资产收益可按规定用于支持后续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维护、安置区日常运转以及搬迁群众创业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等。确权到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的扶贫资产,依法维护其财产权利,由其自主管理和运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用足用实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出台的金融信贷、项目、审批、项目用地、惠农惠民、奖励补助等产业扶持政策。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统筹使用省下达我市的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专项用于支持安置区产业发展的资金比例不少于50%。安置区农业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比例不少于60%。鼓励用好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贷款额度和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对口协作、省内区域协作和社会帮扶资金等,支持安置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完善(过渡期内,全省每年安排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在不新增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全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后续扶持贷款投放总额不低于120亿元)。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偿还。继续开展消费扶贫“个十百千万”工程,打通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实现帮扶资源与安置区群众高效精准对接;巩固拓展“832”平台消费规模,持续拓宽安置区农副产品销售渠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农发行市分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持续解决基本就业
(一)做好就业监测预警。依托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对搬迁群众就业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搬迁群众就业管理台帐,逐户逐人摸清底数,完善就业情况动态跟踪机制,制定帮扶工作清单,实行动态更新。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和部门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预警机制。对于因经济形势变化、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导致的群众就业难问题,及时开展应急性就业援助,确保有劳动力的搬迁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做好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推动就业意愿、就业技能与就业岗位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拓宽就地就近就业渠道。积极引进适合安置区群众就业需求的劳动密集型、生态友好型项目或企业,扩大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完善安置区就地就近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的经营主体,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可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项目资金的15%。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总体稳定,过渡期,按“南三县”不少于3000个、“北三县”不少于2000个的标准统筹设置扶贫专岗,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的搬迁劳动力,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在800人以上安置区设立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为搬迁群众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搬迁群众到企业就业的方式,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补贴。鼓励搬迁群众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含1年)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组织外出务工的搬迁群众,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省内县外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鼓励搬迁劳动力就读技工院校或参加中长期培训,鼓励企业开展“订单式”培养、以工代训,发挥致富能手“传帮带”作用,充分利用网络培训平台拓宽搬迁劳动力技能培训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搬迁脱贫户子女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习,注册正式学籍,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持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
(一)统筹推进配套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结合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将城镇安置区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与县城建设一体规划,在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骨干道路建设、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供气等领域,把安置区建设需求充分考虑进去,统筹推进提档升级。结合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把农村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升级需求项目化、清单化,并纳入“十四五”乡村建设行动规划、统一建设。落实国家、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专项20%以上、省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贷款20亿元重点支持安置区设施提档升级。充分考虑搬迁群众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协调各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债优先予以安排。将安置区已建成的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多渠道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完善日常管理维护机制,实现持续、安全、有效使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湖泊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安置区公共服务功能。统筹安置区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切实满足搬迁群众对就业、就学、就医、养老、社保、户籍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在经费投入、资质审批、编制划拨等方面予以倾斜,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健全完善社区(村)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制度,关爱特困供养对象、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残疾人等群体。合理布局安置区综合超市、便利菜店、社区药店、电商网店等设施,鼓励发展社区物业、维修、家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业态。加强对搬迁群众的教育引导,采取明确物业费补贴过渡期限的方式等,逐步培养搬迁群众缴纳物业费、参与社区自治的习惯,防止出现“福利陷阱”“悬崖效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委组织部、市妇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搬迁群众享受的迁出地承包地山林地已实施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耕地地力保护等各种农牧业补贴和生态补偿等政策按照现行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养老、低保、五保等社会保障权益保持不变。经批准保留的生产用地、宅基地复垦土地所有权归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严格执行安置住房交易限制期限有关规定,规范安置住房出租行为。支持各地探索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的政策。(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持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
(一)提升安置区治理水平。按便于服务管理、群众自治、资源整合的原则,在安置区科学合理设立社区(村)、居(村)民小组,不单独设立社区(村)、居(村)民小组的安置区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选优配强居(村)民小组长(网格员)、楼栋长等。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根据安置区规模和治安情况,合理设置派出所、警务室、执勤点,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安置区治安综合防控。引导安置区居民因地制宜选择物业管理模式,重点推动200人以上安置区管理水平提档升级。过渡期内,各县市区要将安置区公共管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从投资收益中安排一定管理资金。探索搬迁群众独立自主生活与集体互助服务双轨并行、医养结合服务模式,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安置区提供社区居家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促进搬迁群众社会融入。健全安置区所在社区(村)居(村)民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鼓励搬迁群众参与社区(村)重大事项民主协商和决策。规范制定和修改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积极推行积分管理,通过正面倡导和负面约束引导搬迁群众遵守相关约定,养成良好卫生习惯,树立文明新风。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赡养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调解工作。创新服务机制,研究简化安置区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的措施办法,做好迁出地和安置地的有效衔接,避免搬迁群众“两头跑”,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区域通办。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宣传及文化交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劳动模范评比等活动,推动形成团结和谐、互帮互助的新型邻里关系。重视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提高搬迁群众适应新环境的能力。探索在200人以上集中安置区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加快促进社区融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安全隐患防治。充分利用城乡“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工作成果,将网格责任人、网格管理员、网格协管员、网格专管员的职责落到实处。高度重视安置区各类矛盾和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对集中安置区、配套建设的产业园区、扶贫车间、手工作坊等重要场所可能发生的山洪地质灾害、火灾、交通安全事故、生产安全风险等隐患巡查排查,提前做好防控应急预案,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加强对安置区电网、液化气罐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特别是盛夏、深冬等用气用电高峰时期,针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深入研判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切实做到底数清、责任明、措施实,有效防范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持续强化搬迁群众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增强干部群众应对风险意识和自救能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平安社区创建活动,第一时间化解各类矛盾风险,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平安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安置区组织体系建设
坚持党建引领,持续抓好安置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完善“行政村党组织——网格(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联系(中心)户”的村党组织体系。加强村民小组建设,推行网格化管理服务。加强社区(村)党组织书记“红色头雁”队伍建设,引导搬迁群众骨干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安置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强化安置区服务管理组织领导。依托党群(社区)服务中心,丰富活动载体,深入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创建活动,构建“红色阵地”。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三方联动”机制,着力把安置区物业管理力量打造成党的群众工作队,构建形成党建引领、条块联动、各方协同、群众参与、制度保障的物业管理新格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增强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和行动自觉,坚持五级书记一起抓,构建各级党委政府负主责、各职能部门统筹推进的后续扶持工作责任体系。健全和完善市、县两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组织领导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全面压实后续扶持各项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政策不松动、力量不减弱、工作不断档。
(二)落实工作保障。各地要全面落实迁入地属地责任,强化迁入地党委政府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健全和运行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对易返贫搬迁人口及时落实帮扶措施。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内容,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认真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年度考核,做好国家、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后评估”。
(三)加强后扶宣传。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相结合,及时总结提炼后续扶持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成效明显的典型积极向上宣传推介,整合资源、主动发声报道,为后续扶持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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